http://goo.gl/URy8ZL

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三十四條第42款1.事實發生日:105/03/072.公司名稱:拍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6.因應措施: (1)本公司一○四年擬提撥員工酬勞,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4,851,733元;另提董監酬勞,金額為481,525元;上述金額全數以現金發放。(2)若董事會擬議配發董事及員工酬勞金額與認列費用年度估計金額有差異者,應揭露差異數、原因及處理情形: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提撥數,與104年度估列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金額無差異。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D372FDF5FCF19C73
arrow
arrow

    w9d5w9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